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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证件管理使用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12 17:2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证件管理的通知》(厅办〔2017〕34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四川省殡葬协会不再统一印制、发放《遗体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公墓安葬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民政局应按民政部《关于发布〈殡葬服务术语〉等七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206号)、《民政部关于发布〈公墓业务接待〉等五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267号)的相关标准,自行印制相关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印制服务证件。殡葬服务证件《遗体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公墓安葬证》,(以下简称“三证”),从2017年4月1日起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印制。“三证”相关内容、样式、标准均按市民政局提供的模板要求进行印制(见附件)。

二、新证启用与旧证的处置。各县(区)抓紧启动殡葬“三证”的印制工作,从2017年10月1日全市正式启用新证,旧“三证”作废。对原来没有用完的殡葬“三证”进行清理,按证件编号、购证时间等进行造册登记,旧证按程序销毁,登记表长期保存备查。

三、严格服务证件管理。各县(区)切实加强殡葬服务证件管理,对《遗体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公墓安葬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加强“三证”从厂家印制到填写发放全过程监管,坚持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证件出厂存放、出库、填发、签章各个环节的相关手续,建立台帐,实行全程痕迹管理。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证章分离、权力监督制约、责任倒查、不定期抽查等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殡葬服务证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加强从厂家印制到填发全过程监管。市民政局每年对县(区)殡葬“三证”的印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认真落实惠民政策。各县(区)按照省民政厅厅办〔2017〕34号文件规定,为不增加逝者家属的负担,将殡葬服务证件印制经费纳入惠民殡葬政策保障范围,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实行免费使用殡葬“三证”,印制“三证”所需经费由各县(区)民政局报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证件管理的通知》(厅办〔2017〕34号)

雅安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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