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2016年,我局下发了《雅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与审核审批办法(试行)》(雅民发〔2016〕94号),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现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的《低保兜底“回头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川民发〔2017〕38号)中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定家庭贫困程度”的规定,和《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川民发〔2017〕208号)中关于“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现就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家庭成员以下支出可以扣除:
1.残疾人康复费用、照护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2.患重病和特殊门诊疾病人员医疗费用、照护费用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3.实现就业所需的培训费、办证费、服装费、乘车费、住宿费和超过当地家庭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等;
4.就读普通高中、中职、高职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所需的学杂费。
二、以上支出,以申请或复核前12个月内的总和计算。应予扣除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在计算应享受的低保金差额时,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80%计算,且不再享受分类提高标准的待遇。
三、以上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雅安市民政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