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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11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为规范婚姻和收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促进全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制度建设,现将《雅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本县(区)婚姻和收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雅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雅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

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婚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开展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的规范》、《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结合雅安市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婚姻登记信息是指雅安市民政局本级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所保存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数据。

第四条 雅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的查询。

第五条 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范围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一)法律法规和雅安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应由雅安市各县(区)民政局提供信息查询的事项。

(二)相关单位与市民政局签订信息查询协议(或备忘录、函件、通知等双方均认可的文件,以下统称“协议”)中所涉及的事项。

(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到县(区)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六条 查询工作程序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省民政厅、雅安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市民政局提供信息查询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通过来文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需提交查询单位开具的正式公函(盖公章)和婚姻信息保密承诺书。公函应当包含查询内容(被查询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使用目的和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查询此类信息合法利用目的的相关证明等内容)。通过来人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应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工作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信息保密承诺书。

2.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在收到查询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后,填写雅安市民政局婚姻信息查询处理笺。查询数量在10人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查询数量在10人以上的或按类别、年限等批量查询的,由局长审批。

3.查询申请获批后,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婚姻登记信息工作的人员,对所需查询的婚姻信息进行查询。

(二)已同市民政局签订信息查询协议的部门,按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信息反馈

(一)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按正式办文程序,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等形式将特定当事人及配偶的姓名、证件号、登记类型和婚姻登记办理时间等信息反馈查询单位。

(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查询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查询单位,延长答复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和所持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核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八条 反馈查询结果时,应同时附书面告知单提醒利用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组织或个人,妥善保管、依法使用、防止泄露所查询的婚姻登记信息资料,确保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及时整理归档查询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条 涉及港、澳、台收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参照本    

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雅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解释。

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婚姻登记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单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查询的婚姻登记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利用查询信息结果时,要妥善保管、依法使用、防止泄露所查询的婚姻登记信息资料,确保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发生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件,由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件单位: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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