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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解读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17: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二十多年没有修订了,如此“老龄”的法律在我们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是比较少见的,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新的业态不断出现,新型的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不断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本次修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1.修订后的新法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

(1)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丰富。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丰富后的混淆行为是对实践中发生的司法实践案例涉及混淆行为的总结,如,把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使用,又如在香港把他人姓名注册为公司名称后到大陆适用等。

(2)新法对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新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准确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在这一点上,与《商标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很接近了。

(4)对互联网网站混淆进行了规定。新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根据域名、网站名称进行识别,套用网页设计等是常见的混淆行为,以后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对商业贿赂条款进行了细化性规定

(1)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3.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修法前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的比较简单,主要是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新法对虚假宣传进行了丰富,包括销售状况、虚假评价、商业诋毁行为。

网购中,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和好评,商品却以次充优,一些网络平台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而这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另外在电影电视行业,刷票房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新法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定更加详细和明确,惩罚也更加严厉。

新法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增加员工和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新法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内外勾结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对此进行特别的规定,有助于净化商业环境

5.新增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新法内容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新法规定“(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大部分网络用户都有这种经历,本来想浏览一个网站,但是未经用户同意,跳转到其他网站;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网络经营者之间为了竞争,妨害了用户对电脑软件安装使用的自主控制权,这是既是侵犯消费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新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当前网络用户面临的这些问题。

新法规定“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拒绝兼容的行为可能除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垄断行为,要看经营者是谁。如果是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比如微软,有可能涉及垄断,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不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不兼容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拒绝兼容是否违法的判断,要根据其必要性。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开票软件的案件,平时大家使用仅需要一台开票机器即可,但部分企业需要几台的开票机器,就需要一个接口,将其同另外的开票程序连接起来,但这个软件的设计是只兼容自己软件的开票系统,这就存在问题。

6.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兜底条款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行为多元、复杂的现状,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经济运行模式不断变化,防止实践中出现新的一些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没有列举到新法当中,增加了兜底条款,如:在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7.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进行细化,扩大了最高奖金额

新法规定了“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行为也认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说,今后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如果因为所设讲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而影响兑奖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另外后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上限,从原先的5千元增加到5万元。5千元的标准是20年前制定法律的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的变动,这个标准早已不适应实际的需求,因此新法将最高金额进行了调整。这个变动影响了诸多行业,比如一元夺宝就充满了争议。它的争议就是最高金额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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