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旅游业诚信建设,规范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促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省旅游工作实际,制定《雅安市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雅安市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具有下列严重失信信息之一的,应当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一)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