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 (七)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一)协助省司法厅对辖区内监狱的指导、管理以及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参与环境纠纷调解处理。 法律法规、政策对有关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表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法制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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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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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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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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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一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职权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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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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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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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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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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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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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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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职权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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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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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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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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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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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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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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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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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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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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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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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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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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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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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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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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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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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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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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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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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司法鉴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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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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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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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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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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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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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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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司法鉴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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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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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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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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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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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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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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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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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反《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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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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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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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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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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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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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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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援助机构有违反《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十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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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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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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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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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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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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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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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职权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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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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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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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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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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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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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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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职权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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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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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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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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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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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司法鉴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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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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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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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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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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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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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司法鉴定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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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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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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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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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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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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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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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情况,对公证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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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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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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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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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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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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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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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情况,对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或《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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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
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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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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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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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司法厅安排,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检。 2.处置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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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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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
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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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 |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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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情况,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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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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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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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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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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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执业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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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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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情况,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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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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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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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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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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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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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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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区)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县(区)司法局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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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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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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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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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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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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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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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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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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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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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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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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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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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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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区)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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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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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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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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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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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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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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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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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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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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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
责任主体 |
国家司法考试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考生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应予以立项。 2.审核责任:对考区报送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核。 3.听证责任: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4.送达决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后,送达当事人。 5.备案责任:对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执法监督条例》、《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28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