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省级事项有无下放委托 |
审批对象 |
前置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利企便民程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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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省 |
市 |
县 |
有 |
无 |
有 |
无 |
有 |
无 |
审批不见面 |
最多跑一次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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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15028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普通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
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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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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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审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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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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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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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审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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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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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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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审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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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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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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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厅网上审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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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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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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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初步设计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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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厅网上审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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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150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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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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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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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道公路建设及专项工程(含危桥加固改造)竣工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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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1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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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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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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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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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由厅高管局、厅公路处、大件处,厅公路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我局该事项已明确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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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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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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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厅高管局目前暂停,拟取消,厅公路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我局该事项已明确下放,市县两级仍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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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D15012)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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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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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高管局(省级)该事项暂停,拟取消;厅公路局厅公路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我局该事项已明确下放,市县两级仍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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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D1503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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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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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由厅高管局、厅公路处、大件处,厅公路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我局该事项已明确下放,市县两级仍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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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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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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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由厅高管局、厅公路处,厅公路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我局该事项已明确下放,市县两级仍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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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施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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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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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审批(D15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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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厅公路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我局该事项已明确下放,市县两级仍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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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施工审批(D15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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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厅公路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我局该事项已明确下放,市县两级仍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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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15008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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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验算、试验检测或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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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D15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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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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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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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纳入审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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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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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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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纳入审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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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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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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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纳入审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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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二十五条【政府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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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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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D15036) |
1.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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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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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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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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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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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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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变更许可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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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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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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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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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D15035) |
1.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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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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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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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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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D15023) |
1.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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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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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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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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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重新配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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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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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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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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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营证核发(D15024) |
1.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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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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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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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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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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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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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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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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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D15056)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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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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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D15057)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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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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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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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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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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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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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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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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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运线路许可 |
客运线路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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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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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纳入审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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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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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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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纳入审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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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线路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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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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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纳入审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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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旅游)经营许可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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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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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许可纳入审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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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港口航道行政许可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D15006)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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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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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厅网上审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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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D1504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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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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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厅网上审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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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D15007)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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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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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D15058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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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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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厅网上审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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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运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D15045) |
申报人员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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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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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管理人员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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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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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 |
船员服务簿签发(D15048)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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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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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D15039)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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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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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1504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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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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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许可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D15047)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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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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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D1500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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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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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 |
船舶最低安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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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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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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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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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044 |
船舶检验许可 |
船舶设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一篇检验与发证1.5.2.1与法定证书有关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应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以确认其符合本法规的适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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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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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检验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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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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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检验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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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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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经营业务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D15016)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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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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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厅网上审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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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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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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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