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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7-11-07 09: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部门名称 序号(前)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行使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层级
交通运输局 114 116 其他行政权力 高速公路建设招标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政府规章】《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五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省市 × 1.受理责任:公示高速公路建设招标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  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相关材料,作出确认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6 118 其他行政权力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放得驶离。【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  公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省市县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案件时,应及时立案。2.调查责任:对公路路产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及相关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3.认定责任:对路产实际损失情况,参照路产赔补偿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当事人。5.执行责任: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用,出具收费凭证。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交通运输局 117 119 其他行政权力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部门规章】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5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市县 ×
交通运输局 118 120 其他行政权力 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二十九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 市县 ×
交通运输局 119 121 其他行政权力 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二十九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 省市县 修订
交通运输局 120 122 其他行政权力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省市县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及确认。4.送达责任:公布审核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交通运输局 121 123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部门规章】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第16号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政府规章】    1.《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货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货运企业评级的依据。    2.《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九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脱岗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全省教练员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省市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决定。4.送达责任:公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交通运输局 125 127 其他行政权力 包车标志牌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 ×
交通运输局 126 128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区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管。 × ×
交通运输局 128 130 其他行政权力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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