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方便您顺利办理各种户籍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4〕70号)、《四川省公安厅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解释》、《四川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办理各种户籍手续的流程公布如下,敬请前来办理有关户籍业务的公民留意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第一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条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当场办理)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对以下情形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立户申报;
(二)注销户口申报;
(三)户口市(州)、县(市、区)内迁移;
(四)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五)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六)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七)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
(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九)恢复户口申报(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受理。
第三条 (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二)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章 户籍办理相关规定
第一节出生登记
一、 计划内出生登记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办理时限 |
1、入户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 |
2、结婚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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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证明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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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查验原件和收交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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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身份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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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父母双方户口本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若是集体户口,提供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
二、 1岁以下计划外(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出生登记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办理时限 |
1、入户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调查核实时间30日 |
2、漏登人口补录信息审批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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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查验原件和收交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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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身份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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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父母双方户口本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若是集体户口,提供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
三、 6岁以上计划外(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出生登记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办理时限 |
1、入户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若是非婚生育的,需父母双方均到场填写非婚生育入户申请。 |
调查核实时间30日 |
2、漏登人口补录信息审批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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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查验原件和收交副页。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做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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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边亲属或者邻居询问材料 |
登记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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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情况说明 |
登记机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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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漏登补录人员照片 |
漏登补录人员到登记机关采集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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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父母双方身份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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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父母双方户口本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若是集体户口,提供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
四、收养登记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入户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3、收养人的身份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4、收养人的户口簿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5、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第二节迁移登记
一、夫妻之间的迁移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结婚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2、户口迁移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
3、夫妻双方户口簿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4、夫妻双方身份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迁移(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2、户口迁移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
3、夫妻双方户口簿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4、出生医学证明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迁移(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赡养协议或分家协议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2、户口迁移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
3、父母和子女双方户口簿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四、购房迁移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入户申请 |
原件 |
2、居民户口簿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3、房地产权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4、门牌使用卡 |
社区出具 |
5、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
原件 |
五、大中专毕业生迁入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毕业证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2、户口迁移申请表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3、户口迁移证 |
查验原件并收交 |
3、户口簿 |
原件 |
六、大中专毕业生迁出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录取通知书 |
查验原件和收交复印件1份 |
2、户口簿 |
原件 |
第三节死亡注销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 死亡证明 (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在家中死亡的,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
原件并收交 |
3、居民身份证 |
查验原件并收交 |
3、户口簿 |
原件 |
第四节变更更正登记
姓名变更: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的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一、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姓名变更(友情提示:敬请慎重考虑)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书面申请 |
法定监护人到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2、学校表现情况证明 |
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的证明(需注明学生学籍姓名及在校表现)。 |
3、现实表现证明 |
1、城镇社会青少年提供居委会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签署意见,经办人后盖章); 2、农村社会青少年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现实表现证明(需经办人,村、乡镇同意后盖章) 3、外出务工或居住的未成年人需提供打工或居住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
4、父母双方协议 |
离婚家庭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必须父母双方持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签署书面协议 |
5、户口簿 |
原件 |
5、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
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 |
二、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姓名变更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书面申请 |
16至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本人和监护人同时签名) |
2、学校表现情况证明 |
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的证明(需注明学生学籍姓名及在校表现)。 |
3、现实表现证明 |
1、城镇社会青少年提供居委会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签署意见,经办人后盖章); 2、农村社会青少年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现实表现证明(需经办人,村、乡镇同意后盖章) 3、外出务工或居住的未成年人需提供打工或居住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
4、父母双方协议 |
离婚家庭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必须父母双方持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签署书面协议 |
5、户口簿 |
原件 |
5、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
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 |
出生日期更正: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变更出生日期。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但出生日期变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凡已经申请并更改过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改的,不予受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干部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受理。
(四)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出生日期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受理。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书面申请 |
16至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本人和监护人同时签名) |
2、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 |
如:当年母亲在医院的生产记录配合独生子女证、差错前户籍登记部门的户籍登记表及证明、单位职工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个人档案栏。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3、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
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 |
4、户口簿 |
原件 |
非主项变更: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原料和复印件一份)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节分户立户
立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房屋权属证明 |
查验原件并收交复印件1份 |
2、门牌使用卡 |
社区或政府部门发放 |
分户(农村无房产证)
需提供材料 |
具体要求 |
1、户主书面申请 |
登记机关领取填写 |
2、分户审批表 |
乡村社签字盖章 |
3、国土、建设(房地产)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或者房屋分割协议 |
乡镇以上部门出具 |
4、门牌使用卡 |
社区或政府出具 |
5、户口簿 |
原件 |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第三章 监督举报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在岗时必须警容严整,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严禁“冷、硬、横、推”现象发生。同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835)2308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