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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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第二款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以及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中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第二款 事故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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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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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处理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先组织救援,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2.审查责任: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实、性质、后果、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审查,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3.决定责任: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以此作出责任认定决定,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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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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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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