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好脱贫对象稳定脱贫问题,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脱贫政策的延续性,坚持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项目总体原则。自2017年起,我市对已脱贫对象继续予以支持,对全市94657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150元/人/年)给予全额代缴,确保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100%、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
2017年,我市已落实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代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221.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349.16万元,剩余部分由县(区)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