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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和粮食局 发布时间:2017-10-12 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物流办文件

雅物领办〔2017〕29号

雅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雅安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雅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10月11日

雅安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90)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雅办发〔2015〕25号),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下达我市的纳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和市、县(区)政府投入物流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雅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雅安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委托雅安市物流办(以下简称市物流办)实施项目管理。市本级项目由市物流办直接监督管理,县(区)推荐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可委托当地物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物流办负责根据省财政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下达我市的省级专项资金,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组织开展项目监督、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审核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支持原则和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项目支持原则。

(一)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雅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9-2020)》、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和重点支持方向确定重点物流项目。

(二)优化结构,适度集中。集中财力重点支持有利于全市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等重点物流项目,强化支撑和引领作用,同时注重兼顾物流基础薄弱县(区)。

(三)共同推进,注重均衡。根据各县(区)物流基础条件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各自重点,发挥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机制,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有序均衡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物流通道建设,包括铁路、公路通道及物流联盟建设等。

(二)支持物流节点建设,包括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点等(不含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集疏运体系、城乡配送体系等。

(四)支持现代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如物流大数据平台、物流园区信息化平台等)、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国际物流服务平台、公共型无水港等。

(五)支持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建设,包括制造、商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体剥离物流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等。

(六)支持现代物流重大课题研究(含物流中长期发展规划修编)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物流建设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和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市物流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商务粮食局集体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经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物流办会同市财政局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省财政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实际下达金额为准,部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上给予配套。个别应由市上承担的公共(公益)类项目委托市物流办或市属国有企业具体实施。市物流办根据纳入我市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确定分配建议方案。原则上,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或年度计划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视为市政府资金投入,但不计算入财政性资金占比。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特定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公益性较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建成后,根据其公益性效果安排补助资金,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二)直接补助。对预期效益较好,实施进展顺利且能具体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和申报支持内容安排补助资金。

(三)贷款贴息。对需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实施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对已建成的项目,贴息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的利息数计算;对已开工项目,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到位的贷款额、贷款期限、利息率计算。在贷款发生后,由第四方物流金融服务平台按程序支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四)保费补贴。对需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证的项目,采取保费补贴方式给予支持,补贴资金按实际支付的保费数计算。在项目启动后,由第四方物流金融服务平台按程序支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五)特定补助。对完全符合申报条件,且带动性较好的项目,因缺少其他申报项目参与竞争或其他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不构成竞争立项的,视情况给予特定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

(一)根据每年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财政厅确定的申报时间进行申报。

(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实施主体为市政府直属企业和中央、省驻雅企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按程序报送市物流办,但须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文件。(具体申报方式以省上公布的文件为准)

(三)省政府口岸物流办下达我市项目建设任务书后,由市物流办结合实际,向有关县(区)、经开区或项目业主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市物流办负责更新、维护、监管全市物流项目库,对历年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审核。市物流办根据省上下达资金提出建议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初核,再由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下达。经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物流办按属地原则将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财政局,市本级项目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各扩权县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市物流办,由市物流办下达各扩权县。

第五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业主自评并邀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专项审计,报当地物流主管部门组织初核后由市物流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市物流办邀请第三方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按省上统一要求,将考核验收结果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时间安排。根据每年省上统一安排时间进行,如有项目提前完工并申请验收的,可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年度统一考核时,一并上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通过考核验收后,由当地物流主管部门按程序向项目业主拨付专项资金;市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  市物流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的,按程序追减或取消专项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调整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物流办按要求将本年度项目推进情况报送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以下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所在地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市物流办申请审核,再由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转报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财政厅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一)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建设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物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次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项目推进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物流办、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物流办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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