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条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3、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雅办发〔2011〕27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
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4、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
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7、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
(5)农村加油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8、申请加油站迁建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信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方可动工。加油站迁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到省经委进行许可证书变更(提供迁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1)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2) 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
(3)新迁建地址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9、加油站的改、扩建省经信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10、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三、申请资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省经信委确认函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
符合我市及县(区)加油站规划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距最近加油站的距离;
2、县(区)成品油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具体包括:
该站建设是否符合雅安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修建地址、道路等级、与最近加油站的距离等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
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复印件(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6、国土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
认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用途:加油站,土地性质:商业)复印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或委托市(州)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复印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加油站;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
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复印件;
9、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迁建加油站,还需提供规划部门的同意意见复印件。
(二)加油站新(迁)建竣工验收
申请企业(人)向所在县(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县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县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对加油站进行现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加油站才能投入正式运行。
1、申请企业提交验收的申请报告,填写《雅安市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0);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复印件;
6、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7、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复印件;
10、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提供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县(区)成品油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
3、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
准文件(确认函)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
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
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复印件(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8、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
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
提供省经信委或委托市(州)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
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1、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
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复印件;
13、加油站正面、侧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1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验
收合格意见复印件;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地点: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科(雅安市正和路1号雅安市行政中心A区4楼)
五、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0835-2222468
八、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