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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7〕32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09-22 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5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5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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