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5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5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9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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