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落实到位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我市及时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12号),并认真组织落实,工资福利与退休科根据政策要求核实津贴享受人员38人,人均月增资379元,随工资按月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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