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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8-31 16: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投诉人:四川通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子江

委托代理人:李昆

联系电话:18011442284

被投诉人:四川中则建设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

投诉人四川通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通安”)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四川中则建设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代理机构”)2017年7月26日对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7-2020年度机动车号牌制作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17000247)(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1.本项目评审专家不能独立评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评审委员会在本项目“服务”部分的评审出现了错误,不能保证其他部分的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评审结果的有效性存疑。

3.评审委员会在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部分的评审出现了错误,严重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

4.四川鲲鹏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出现了错误。

5.四川鲲鹏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号牌检测报告未完全涵盖本项目招标需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可能出现了错误。

二、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向被投诉人四川中则建设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四川鲲鹏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和采购单位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送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的函。

经审查:

1.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项总则中第18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均按此要求提供了投标文件。经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未发现评审专家协商评分。

第一项投诉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的评审情况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项投诉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3.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为技术认定范畴,应当尊重评审专家的评判。

第三项投诉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4.关于投诉事项四,采购单位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来函说明:“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的备案流程为: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建设完成后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验收合格后,由制作中心填写《号牌制作中心备案表》,由总队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在公安网“机动车号牌监管系统”中填写制作中心备案申请信息,同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下称“研究所”)提交备案表。经研究所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发布备案信息。

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的备案流程为:现场制作点建设完成后经所在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确认后在《号牌制作点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盖章,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在公安网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机动车号牌监管系统”中填写制作点备案信息,同时向研究所提交备案表。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发布备案信息。

因此公安网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机动车号牌监管系统”是查询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和号牌制作点备案的唯一系统。从该系统中查询的备案截图就是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提供的备案信息证明文件。经我局向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车辆管理处申请在公安网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机动车号牌监管系统”中查询,查询结果为:中标人四川鲲鹏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人四川通安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和机动车号牌制作点均已备案(后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机动车号牌监管系统截图)。”

综上,两家公司均符合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第5项“履约能力10分”的要求。

第四项投诉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5.关于投诉事项五,采购单位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来函说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各供应商应满足第六章第四项(一)机动车号牌产品技术参数(14项)的最低值要求,经查证四川鲲鹏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报告中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14项机动车号牌产品技术参数,检测结果均合格,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中《机动车号牌产品技术参数》的相关规定。”

第五项投诉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者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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