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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雅安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17〕17号)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7-24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供排水公司,市污水处理厂: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文件精神,为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工作,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我委对雅安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进行了成本监审,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将调整雅安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类别

按照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相关规定,将现行污水处理费类别由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商业等其他3类,调整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2类。

二、征收范围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以及使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用户。

三、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27元/吨。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类别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对烈属和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污水处理费仍按0.4元/吨的标准执行,不上调,确保不增加其负担。

五、征收、管理和使用

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的批复》(雅府函〔2006〕8号),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雅安市供排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按照川财综〔2015〕4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供排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供排水公司要加强宣传解释,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污水处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7年8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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