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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21 15: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委办发〔2016〕27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以人为本,提高卫生计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推动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健康雅安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卫生计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我市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新增卫技人员2000人左右,卫技人员总数达12000人左右,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卫生计生人才配置结构优化,城乡区域分布趋于合理,农村、城市社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卫生计生人才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卫生计生人才队伍。

三、建立激励机制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卫生计生人才,按规定享受《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部分高层次卫生计生人才类别参照《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相应人才类别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详见附件)。

2.对荣获国内外特殊荣誉称号的卫生计生人才给予特殊资助和奖励。

(二)引进基层人才政策措施。

改革基层卫生计生人才管理体制。各县(区)结合实际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择优考核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实行“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积极探索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对新进卫生计生人员,实行县级统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到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定期考核轮换。

(三)加大空岗补员力度。

1.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特殊岗位专业人才,可在核定编制总量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计划限制。对编制不足但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特殊岗位专业人才,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

2.扩大公开招聘自主权。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印发《雅安市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雅人社发〔2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要,可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自主开展内部人员竞聘上岗。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将上一等(层)级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用于下一等(层)级岗位聘用;可将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用于中级岗位设置,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不低于国家和省基本条件自行聘用。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4.建立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四)留住人才政策措施。

1.根据国家政策,建立适应卫生计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和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边远山区、革命老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县级财政做好保障。

2.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服务基层。

(1)市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除按规定考核招聘人员外,其他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从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聘。其中,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护理专业岗位人员不受基层工作经历限制。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一定期限的乡镇及以下相应工作经历。

(2)实行服务基层奖励积分制。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卫生院工作的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每满2年计1分;县以上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援助服务,工作每满1年计1分,积分可累加。积分用于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对下派基层服务的人员,派员单位可参照挂职干部有关待遇标准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其在原单位的待遇一律不变。

(3)落实国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倾斜政策,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其乡镇工作补贴。对其岗位聘任予以倾斜。

3.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

(1)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聘,职称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2)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对从事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和专利技术实施的科学技术人员,着重考核其推广、转化实施工作的实绩;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以及省专利奖的主研人员、设计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4.对在雅工作的高层次卫生计生人才,未享受过雅安市引进人才政策,实行评审准入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准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入选者经批准后享受相关政策,对符合多个类别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认定,并按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激励资金。

(1)第一类人才及参照第一类管理人才为每人每月2000元;

(2)第二类人才及参照第二类管理人才为每人每月1500元;

(3)第三类人才及参照第三类管理人才为每人每月1000元。

岗位激励资金自批准次月起,在管理期内按年发放。

符合第一、二、三类标准的柔性引进人才,其岗位激励资金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5.以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人才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探索建立医学重点学科(专科)能力建设的补偿、激励机制。为激励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搞科研出成果,对卫生计生科研和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特等、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级名医、名中医称号的卫生计生人才,参照国家科技三等奖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省级科技特等、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省级名医、名中医称号的卫生计生人才,参照省级科技二等奖标准进行一次性资助。

(3)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4)创建成一个国家级重点专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创建成一个省级重点专科,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创建成一个市级重点专科,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切实保障重点专科人才、科研、技术、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各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要按1:2比例安排补助资金配套。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结对帮扶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培育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专项技术,专病项目,吸引群众就近就医。

(5)获上一级及以上专科学科带头人称号,优先享有外出进修、学习、深造的机会,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进修学习及各类学术活动。

6.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政策规定,由相关单位协助办理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入户等事宜,并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管理与服务工作。

7.对第一、二、三类人才及参照第一、二、三类管理人才,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由用人单位自引进之日起免费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周转住房,期限不超过3年。

8.高层次卫生计生人才退休年龄可按国家规定延迟退休,延迟退休后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高层次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后可不占原聘用岗位。

9.对入选者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离退休、去世或调离雅安的,不再继续发放岗位激励资金;工作单位调整、职务变化或调离雅安的,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入选者一律取消所享受的待遇。

四、强化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一)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卫生计生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卫生计生人才工作相关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抓人才第一资源制度,把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把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同省内外医学高等院校和知名医院的联系对接,拓展优秀人才引进渠道,争取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卫生计生人才来雅工作。

(二)设立卫生计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分别设立市、县(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县级医疗机构每年将业务收入的1%用作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经费。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卫生计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卫生计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包括引进人才津贴和安家补助、人才培养、卫生计生科研和优秀人才专项补助等。

各县(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实施方案。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高层次卫生计生人才分类

附件

部分高层次卫生计生人才分类

一、参照第一类管理

第3类款:国家级医学专委会主任委员。

二、参照第二类管理

(一)第2类款:国家级医学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二)第4类款: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负责人。

三、参照第三类管理

(一)第5类款:国医大师、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四川省杰出创新人才奖获得者、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第6类款:四川省十大名中医称号获得者、四川天府学者计划首批特聘教授、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省级医学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省优秀中青年中医师。

四、参照第四类管理

第1类款:省卫生计生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卫生计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卫生计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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