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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服务指南(修订)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20 14: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写明已履行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四)《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五)原核准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七)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社会团体原印章。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注:1.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社会团体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社会团体,另行申请成立新的社会团体;2.业务范围有变化的,还应提交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1.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社会团体存档;2.自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社会团体须将新的印章式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十、诉求渠道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十一、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二、办理地点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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