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服务指南(修订)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20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申请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四)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五)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市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社会团体自批准注销登记60日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十一、诉求渠道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十二、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办理地点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