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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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确认 |
事项名称 |
解除收养关系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办理主体 |
雨城区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办理材料 |
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从受理次日起30天内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雨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 |
办理地点 |
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路37号 |
联系电话 |
0835-2351855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解除收养关系 1.报送相关材料; 2.经过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3.对不符合的发给不予解除收养关系告知书。 |
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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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