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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服务指南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7-13 08: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二、法定依据

(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申报条件

律师有下列任一情形,其执业地原审核颁证机关有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需要: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四、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执业证复印件及原件(照片页、执业证号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三)《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

(四)本人签名的关于停止执业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六)因死亡申请律师执业证注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该律师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注销书面通知书;

(四)因法定职权予以注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对符合法定事由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出具不予注销书面通知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860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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