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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服务指南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17: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

二、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四、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复印件;

3、司法鉴定机构发起人相关证明(法人证书复印件等)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的合法决定或决议;

5、鉴定机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6、鉴定机构鉴定仪器、实验室设备说明一览表及所有权证明;

7、资金证明及鉴定机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8、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可)书及能力验证证明;(资质附表)

9、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花名册及机构司法鉴定人延续花名册;

10、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延续,并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860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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