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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名服务指南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17: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名

二、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司办通[2005]第65号)附件1.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件1.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之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三、申请条件

有司法鉴定机构设立需要,且拟定名称符合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规定。

第二条: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的(含五项),称为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含六项)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第三条:依托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或由“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司法鉴定室(所或中心)”组成。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四、申报材料

(一)《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二)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有关规定的拟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5个;

(三)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司法鉴定执业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市(州)司法局协助审查申报材料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省直机构直接报司法厅窗口);

(二)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退回审查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查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860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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