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5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申请执业条件
(一)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核准:
⑴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⑵被开除公职的;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⑷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⑸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⑹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申请材料
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
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原件和三份复印件;
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三份;
⑷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三份;
⑸健康状况证明(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盖章的体检表原件)和三份复印件;
⑹身份证原件和三份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其它职业,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三份。
五、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拟聘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申请材料。
⑵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出具意见书,将申请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同意聘用的,退回申请材料。
⑶县级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材料不齐,要求补报材料;条件不符合的,提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不管材料是否补齐,条件是否符合,都应报市司法局进行核准。申请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
⑷市级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准执业登记。核准与不核准执业登记都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⑸市司法局将书面决定下发县司法局,县级司法局通知拟聘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基层法律服务所通知申请人。
⑹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⑺市司法局执业核准工作,在30日内,将已予核准执业的申请核准材料报省司法厅备案并申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⑻市司法局从省司法厅领取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860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人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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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应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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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方式 |
专职/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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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
文化程度 |
专业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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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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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 |
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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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职务 |
档案存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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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证号 |
颁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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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 |
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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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 |
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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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简 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
职 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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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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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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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有 无 右 列 情 形 |
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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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开除公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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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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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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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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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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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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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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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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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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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名): 鉴定机构(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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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所地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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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姓名 |
执业人数 |
专职 人/兼职 人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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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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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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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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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核准意见 |
负责人: 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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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批件文号 |
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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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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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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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照片须用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情况的 鉴定意见。 3.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 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 4.申请人被登记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该申请人的执业登记档案,分别存登记机 关、地级司法局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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