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及申请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
申请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办理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9.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申报程序:
(一)窗口申报。
1.本人申报。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办事窗口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资料审查。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发给《补充材料告知书》;资料审查不符特扶条件的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3.现场调查。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不符合特扶条件的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4.信息采集。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四川奖、特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打印出2份《申报表》交申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指印。
(二)入户调查。
1.知情群众调查。乡(镇)、街道组织调查人员对每一名新增对象入户调查不少于3名知情群众,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
(三)乡镇、街道初审。
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后,将《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如符合条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如不符合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四)县级复查、审批。
咨询电话:0835-224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