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培风东街200号4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勇
联系电话:13330997279
委托代理人:陈丽
联系电话:13419358887
被投诉人1: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雅安市大兴新区芳草路9号
被投诉人2:雅安市中心血站
地址:雅安市大兴新区芳草路7号
投诉人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四川锐鑫”)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雅安市中心血站(下称:“采购单位”)2017年4月20日对雅安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冷链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FHGJZC2016-18-1)(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5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针对招标文件第44页第8条带“★”号的内容,所有投标人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表”中“全部条款须提供原厂彩页资料、技术白皮书、图片等资料作为投标产品的技术证明资料,无资料说明的参数将不予以认定。”的要求。
二、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和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委员会中的两位采购人代表共同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向被投诉人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雅安市中心血站发送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的函。同时,依法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
采购单位未按照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均未按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表”中“全部条款须提供原厂彩页资料、技术白皮书、图片等资料作为投标产品的技术证明资料,无资料说明的参数将不予以认定。”的要求提供资料。
三、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我局作出如下决定: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或者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