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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说明

来源:市防震减灾局 发布时间:2017-03-28 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

2.拟定全区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地区救灾办承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提出区内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和协助行署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督促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4.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水库等人工诱发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

5.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确定不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重点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核发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6.推进地震科技进步;组织管理地震科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学术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8.指导各县(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9.承担地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省地震局交办的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

2017年,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主要是针对性采取措施补短板,扎实基础工作,力争在监测预报、应急准备和抗震设防上再上一个新台阶。一是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支持,探索开展“地市级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以点带面,开展乡镇房屋抗震设防能力数据收集,提高应急决策科学化水平;二是对县(区)监测预报和震情跟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三是严格执行每周异常现象“零报告”制度,做到异常核实不过夜,提高异常核实专题报告质量;四是加强与邻近市(州)和专业台站的震情监视跟踪协作,并召开雅安市2017年年中地震趋势会商会;五是对雅安市市级地震宏观观测点进行挂牌,并规范管理,提升宏观信息捕捉能力;六是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做好各项协调工作;七是在继续开展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和农村民居防震安保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推进防震减灾示范县(区)、示范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科学避震技能;八是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基础数据调查,提升发挥雅安市防震减灾社会服务平台功效;九是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城乡旧房改造力度,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十是强化地震应急准备,完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落实灾情速报系统应用;十一是加强防震减灾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基层素质和能力。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市防震减灾局下属二级单位个,为其他事业单位2个。主要包括:雅安市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支队、雅安市地震台网中心。

市防震减灾局总编制25名,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17名、事业编制8名。在职人员总数22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17人、事业人员5人。离休人员2人。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市防震减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359.91万元。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359.91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545.13万元下降33.98%,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359.91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545.13万元下降33.98%。若扣除上年结转资金等因素,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与2016年同口径比较下降3.17%。

(一)收入预算情况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收入预算359.91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59.91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支出预算359.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9.91万元,占77.78%;项目支出80万元,占22.22%。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59.91万元。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59.91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76.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9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51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8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4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59.9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下降185.22万元。主要是由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减少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出,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增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76.99万元,占49.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96万元,占19.4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51万元,占4.3%;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80万元,占22.23%;住房保障支出17.45万元,占4.8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76.99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9.09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预算数为40.8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15.5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地震事务(款)其他地震事务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80万元,主要用于:地震事务方面的支出。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7.45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79.9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48.3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1.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6年预算无变化。主要原因是因为历年来我局均无因公出国(境)情况。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50%。

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保障我局按规定公务接待的正常开支。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16年预算上升了48%。主要原因是因为2016年虽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只预算了2.7万元,但实际支出为10.81万元,无法保障我局日常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的需求。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1辆。

2017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用于2辆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雅安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市防震减灾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市防震减灾局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31.11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1.96万元,增长0.67%。其中:办公费5万元、物业管理费1.28万元、差旅费6.33万元、培训费2万元、会议费1万元、职工教育费2.18万元、工会经费2.91万元、福利费2.41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业务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市防震减灾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5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底,市防震减灾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定向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市防震减灾局部门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59.91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各直属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直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地震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地震事务(款)地震监测(项):反映地震和火山监测台站、台网等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观测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技术升级,地震观测工作等方面支出。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地震事务(款)其他地震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地震事务方面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

10.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1.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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