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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3-27 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06号),切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市重传委领导同意,现将《雅安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雅安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雅安市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附件1

雅安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06号),切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关系“健康中国”“健康雅安”建设。近年来,全市传染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报告发病率持续低于全省、全国平均值,创造了“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等灾后无大疫的卫生防疫奇迹。但也应清醒看到,近年来,全市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梅毒、包虫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时有疟疾、登革热等传染病输入,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雅安作为劳务输出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大量人员流动又进一步增加了传染病流行的危险性和防控难度,公共卫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广大防治人员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力军,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近年来,全市就发生多起艾滋病、结核病、麻疹等急慢性传染病职业暴露事件。因此,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是雅安市实现全民健康、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首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强化传染病处置的安全防护。
    1.在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工作中,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保障机制,是保护疫情处置人员防护安全的前置条件。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农业、林业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救治、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执法等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理设备设施。要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备,确保满足传染病疫情处置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要结合实际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配套技术方案,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要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有效降低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病人转运、环境危害因素调查、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
    2.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
    (二)做好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
    1.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建立全市传染病防治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国家有关防护标准,加大投入,建设和改善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确定雅安市人民医院作为市级传染病定点救治、救助、转运医院,各县(区)落实1家定点医疗机构,并大力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到“十三五”末要配备满足需求的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等相关专业设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发热和肠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和肠道疾病诊室。(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2.各县(区)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或确定监管场所传染病诊疗医疗机构,并与所在县(区)定点救治救助医院建立转诊救治机制,定点救治救助医院要对监管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予以指导与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
    3.市、县(区)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2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1.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积极推进市、县(区)级疾控机构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生物安全二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市级疾控机构要结合疾控机构等级创建工作,创造条件争取建设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各级疾控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逐步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农业部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考核标准》的要求。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治、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建立健全高致病性标本的运转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操作程序,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市卫生计生委要设立市级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督促对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定期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严格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患者遗体处理。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县(区)政府要牵头组织城建、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畅通。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各级卫生计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疫源地终末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切实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
    (五)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氛围。
    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做好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和疫情处置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利用各类卫生宣传日,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应急办)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作好经费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以及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市、县(区)级财政要及时安排资金,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及时落实资金足额拨付。切实保障传染病控制人员防护用品维护、更新和补充,保障疫情应急处置经费和职业暴露处置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
    (二)落实工资待遇。
    1.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四川省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或及时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对从事传染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医疗、监管、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易受传染病暴露危害的防治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对直接参与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援助市外、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
    2.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每年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医保政策。
    1.将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中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兽医工作人员、警察及其他存在传染病暴露风险的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免费接种相关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督导评估机制、奖惩机制。市疾控部门要协助各县(区)开展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督导检查,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各县(区)政府要就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牵头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本地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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