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
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21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办发〔2016〕2号)要求,现就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力争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部门联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实施公正监管,着力解决在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3月底前,要根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和雅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等政务公开载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人员证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0号)和《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川人社办发〔2016〕9号)的规定,严格对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统筹组织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执法证发证工作。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2017年3月底前,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完成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录入工作,做到底数清楚、动态更新,供开展随机抽查使用。
(三)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要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数据建设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120号)提出的进度要求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和人事人才等有关管理机构对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清理核实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加快启动数据上传汇集,实现就业服务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和社保卡管理系统核心数据向省上的汇集集中。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署,在2017年6月底前实现全市用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要全面落实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三年建设规划,加快实现监管对象信息库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信息库的互联互通,增强监管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要逐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要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优化随机抽查频次;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低的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检查。要认真落实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要求,及时在行权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在行权平台运行到位,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和公开。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震慑。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做好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要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逐步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要推进建立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抽查结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七)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实施联合抽查的,要牵头单位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国家和省、市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行政执法力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办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三)纳入目标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将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市局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确保将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推广随机抽查的工作进展情况于2017年6月26日前报市局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科,报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在实施随机抽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向市局报告。联系人:周腊梅、姜皎,联系电话:2222484、2222884。
附件:雅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雅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执法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随机抽查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13.《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8.《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9.《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4.《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6.《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9.《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30.《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3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3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3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35.《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36.《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37.《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二、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 |
类型 |
序号 |
随机抽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一、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1.规章 制度 |
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劳动法第89条 |
2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
2.劳动 合同 及招 用工 管理
|
3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
4 |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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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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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 |
||
7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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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
||
9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
10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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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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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
||
13 |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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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
15 |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
||
16 |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
||
17 |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
一、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2.劳动 合同 及招 用工 管理 |
18 |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项 |
19 |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项 |
||
20 |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
3.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假 |
21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
|
22 |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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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 使用 童工 |
23 |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
24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
25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
26 |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
27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
28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
29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
5.女职 工和 未成 年工 特殊 劳动 保护 |
30 |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
|
31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
6.工资 支付 和最 低工 资 |
32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
33 |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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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7.职业 介绍 |
34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35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
36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
||
37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
||
38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
||
39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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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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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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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
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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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业 技能 培训 教育 鉴定
8.职业 技能 培训 教育 鉴定
|
43 |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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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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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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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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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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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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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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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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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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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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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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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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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务 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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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58、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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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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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
||
58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条 |
||
59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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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 |
||
61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
||
62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
||
63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条 |
||
64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条 |
||
65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条 |
||
66 |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条 |
||
67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
||
68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
||
69 |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
||
70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6、92条 |
||
71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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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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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温 劳动 保护 |
73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 |
|
74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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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妨碍 阻挠 行政 执法 检查 |
75 |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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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
||
12.外国 人、台 港澳 人员 就业 |
77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 |
|
78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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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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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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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行为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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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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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
|
83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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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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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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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
87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
社会保险法第87条 |
||
88 |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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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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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
人才市场管理 |
90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
91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
||
92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
||
93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
||
94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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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 |
95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9条 |
96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9条 |
||
97 |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9条 |
||
98 |
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9条 |
||
99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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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100 |
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投入和组织、管理情况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 |
101 |
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管理和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情况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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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建立、落实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等情况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