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统计资料和统计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向接替人员作全面、详细的移交。
(二)对接替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或在交接前有一段时间学习和熟悉的过程,以便使其能尽早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工具书等)应一并移交。
(四)在移交过程中要有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