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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新规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6-12-28 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登记费收费标准。其中,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二是明确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三是明确了一系列收费优惠减免政策。例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等。四是明确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对所谓“按件收取”进行了详尽解释。五是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缴费主体及其责任,特别是明确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为积极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我市已及时将国家新政贯彻落实到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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