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对超过部分,不能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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