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国家对个人救灾捐赠的优惠政策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2-14 15: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对超过部分,不能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