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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侨的社会保险政策

来源:市外侨港澳台办 发布时间:2016-12-13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公民出境定居后对国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保留个人账户。 

第六条还规定:“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可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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