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6-12-12 17: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负责起草地方民族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指导、督查、协调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市委、市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九)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审批民族成分更改事项。

(十二)调查全市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六)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七)审查、申报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教职人员的登记、年审,审批跨县行政区域举行的宗教活动。

(十八)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县、乡和宗教团体、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联系。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省民宗委交办的事项。

职责边界

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依据、办事流程和相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到实地进行考察

3.决定责任:综合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当面或书面向申请人讲明理由

4.事后监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做到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依据、办事流程和相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政策规定,对跨县、区宗教活动的申请材料(活动内容、目的、方式、人数、地点(路线)、起止时间、安全措施以及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明确安全工作要求。

3.决定责任:对符合跨县、区开展宗教活动条件的,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当面或书面向申请人讲明事

4.事后监责任:建立健全跨县、区宗教活动监督机制,加强跟踪监管,确保在跨县、区开展宗教活动期间不出问题,遇的情况能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依据、办事流程和相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到实地进行考察、评估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当面或书面告之事

4.事后监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县(区)民宗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举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当接到举报、控告和发现的此类违法行为,或者是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检查应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方式和时限,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外国人涉嫌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立项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人不得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7日内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补正的书面凭证,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立项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依法作出备案或者不予以备案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健全教职人员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教育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制定的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的审批(初审转报)

责任主体

宗教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转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当面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2301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