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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09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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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雅安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新建、迁建及改扩建的工业项目,租赁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工业用地配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编制和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科学、合理地规划用地规模,留足工业用地的发展空间。

第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园区内。如确需安排在园区外,市本级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飞地园区(经开区)的需经党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各县(区)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

第六条 工业园区项目要按照利于土地节约集约、科学布局的原则,宜集中紧凑、联合多层布置行政管理用地,不得建设除工业园区防护绿地、紧急疏散场地等功能以外的景观性绿地、园林广场等。工业园区道路、市政管线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七条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由市(县、区)按年度计划和项目需求相对成片组织报征。

第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第九条 投资促进、经济和信息化、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前的有关工作。投资促进部门在项目招商时应根据园区功能、可供应土地规模、环境容量、生态承载能力、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等情况,有选择地招商,并明确项目产业类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核定工业企业投资规模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核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设周期;环保部门应审核企业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对工业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应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写入土地出让方案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在土地出让方案及《出让合同》中载明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退出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装备、规模的工业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工业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工业项目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和节地建设模式,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对园区集中规划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厂房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新产业新业态新能源用地,应优先安排用地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鼓励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在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前,明确提出租赁转出让必须达到的条件、考核主体、考核标准,并纳入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出让年期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产业周期将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年、20年、30年。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项目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表指标要求:

雅安市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及亩均税收产出指标表

行业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值

(万元/亩)

亩均税收产出值

(万元)

省级以上

产业园区

其他产业园区(集中区)

单独选址

省级以上产业园区

其他产业园区(集中区)

单独选址

机械装备制造

≥180

≥150

≥150

≥12

≥10

≥10

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

≥200

≥180

≥180

≥15

≥12

≥12

农产品加工

≥120

≥100

≥100

≥8

≥5

≥5

其他产业

≥120

≥100

≥100

≥8

≥5

≥5

上述两项控制指标作为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强制退出和加强工业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以及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3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鼓励通过租赁园区内的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单宗供地项目,原则上供地面积不得超过200亩,超过的应根据实际投资额、土地产出率、建设进度等统一申请、分期供地,每期供地不得超过200亩。

超过上述规模的,市本级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投资促进、规建和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飞地园区(经开区)由经投局、规建局进行联合审查,并报管委会批准。各县(区)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投资促进、规建和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分期供地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审计、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后,方可申请提供预留发展用地,预留用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留期间不得荒芜。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市本级的首期用地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意见书。飞地园区(经开区)的首期用地由经投局牵头组织规建局、纪工办、财政局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意见书。各县(区)的首期用地由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同级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八条 新增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市本级规划区的工业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工业项目准入意见,飞地园区(经开区)、各县(区)的工业项目由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工业项目准入意见。上述工业项目准入意见,含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审查内容包括: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建设周期等土地利用条件。

(二)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工业项目准入意见(含工业项目准入条件)等相关条件,核准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出具《用地红线图》(含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含规划设计条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工业项目准入意见(含工业项目准入条件)等相关条件,组织宗地勘界、地价评估,编制供地方案,经内部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不含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市本级(含雨城区、名山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工业用地供地方案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试行)的通知》(雅府发〔2014〕2号)执行。

(四)市(县)人民政府供地批复下达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供地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现有制造企业提高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由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十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本级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级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审计、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联合验收,出具意见书。飞地园区(经开区)的项目由经投局会同规建局、纪工办、财政局进行联合验收,出具意见书。各县(区)的项目由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规建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出具意见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意见书提供给工业项目所在园区(单独选址的应提供给工业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

联合验收不合格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置,园区或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业项目用地退出机制。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工业项目所在区域城乡规划调整造成企业无法继续开发利用,企业如需转产转型的,市本级的企业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规建和住房保障、环保、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转产转型申请,飞地园区(经开区)的企业应向经投局、规建局提出转产转型申请,各县(区)的企业应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规建和住房保障、环保、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转产转型申请。获得批准的,企业应按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建设条件等继续开发利用土地。企业无法转产转型或转产转型申请未获批准的,应退出土地。

第二十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开工、建设、竣工、投产。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工业项目准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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