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拟定雅安市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雅安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承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雅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督促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四)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水库等人工诱发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 (五)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确定不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重点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核发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推进地震科技进步;组织管理地震科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学术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八)指导雅安市各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九)承担雅安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四川省地震局交办的事项。 |
职责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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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申报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申报地震安全性性评价结果审核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止、遗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防震减灾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 体育场馆、人防设施的相关功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检查 |
责任主体 |
科技监测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防震减灾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相关规定的,按照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防震减灾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按照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奖励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奖励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制定后经责任部门发布。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和初审,作出审核决定。对通过初审拟表彰和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示,对于公示期质疑或举报事件按有关规定受理。 4.表彰责任:按程序发布表彰奖励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应急救援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奖励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奖励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制定后经责任部门发布。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和初审,作出审核决定。对通过初审拟表彰和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示,对于公示期质疑或举报事件按有关规定受理。 4.表彰责任:按程序发布表彰奖励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震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雅安市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奖励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奖励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制定后经责任部门发布。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和初审,作出审核决定。对通过初审拟表彰和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示,对于公示期质疑或举报事件按有关规定受理。 4.表彰责任:按程序发布表彰奖励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科技监测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奖励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奖励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制定后经责任部门发布。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和初审,作出审核决定。对通过初审拟表彰和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示,对于公示期质疑或举报事件按有关规定受理。 4.表彰责任:按程序发布表彰奖励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范围和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5-2245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