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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1-15 1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5﹞198号)转发你们, 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相关工作。

一、落实地方分担资金。

发放孤儿生活费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即: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按400元补助;省级财政对扩权县分散供养每人每月按139.2元补助,集中供养每人每月按338.4元补助。对市州分散供养按每人每月87元补助,集中供养按每人每月按211.5元补助。

市级财政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对雨城区、名山区按照20%的比例补助,即:分散供养每人每月按52.2元补助;集中供养每人每月按126.9元补助。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本县(区)上季度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3月5日前,将本县(区)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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