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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0-08 15: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写明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写明已履行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五)原核准的章程;

(六)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七)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印章。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注:1.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后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另行申请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业务范围有变化的,还应提交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一窗一章’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1.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存档;2.自批准变更之日起60日内,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将新的印章式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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