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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0-08 11: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五)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七)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省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批准注销登记之日起60日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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