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五)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七)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八)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省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批准注销登记之日起60日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