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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0-08 11: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三、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成立该民办学校的必要性及可发挥的作用,宗旨、办学情况、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等;举办人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民办学校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五)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备案);

(六)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校/院长;领导干部兼任民办学校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九)理事简历、监事简历;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十一)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民办学校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十二)《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一窗一章’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民办学校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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