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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记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10-08 11: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川民发〔2013〕187号)。

二、申请条件

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名称预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四)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六)《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负责人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及秘书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七)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1.发起人填写《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注:一人一表);

2.发起单位提供简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有从业(研究)人员的提交人员简介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十)社团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团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十一)《雅安市XX会负责人名单》、《雅安市XX会常务理事名单》、《雅安市XX会理事名单》、《雅安市XX会监事名单》、《雅安市XX会会员名单》;

(十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十三)《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成立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过的章程,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注:1.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两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社会团体存档;2.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社会团体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八、诉求渠道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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