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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9-30 16: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二)原核准的章程;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四)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一窗一章’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社会团体存档。)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雅安市政务中心“一窗一章”受理窗口:0835-2863192

雅安市民政局民管科电话:0835-2222772

投诉电话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民政局纪委:0835-222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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