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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65项

来源: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6-08-17 21: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中国气象报记者张明禄报道 日前,国务院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提出了清理规范的内容和工作要求。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其中,3项涉及气象部门。

     《方案》明确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方案》强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方案》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保留的报建审批34项中,含气象部门2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另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国土资源部门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利部门3项,海洋部门3项,环境保护部门2项,能源部门2项,发展改革部门1项,公安部门1项等。此外,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其中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方案》强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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