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飞地园区(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既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园区各部门、乡镇负责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园区党政办公室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按国家保密范围和密级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乡镇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