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飞地园区(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乡镇在上报拟公开的信息前,应当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省、市信息安全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签和发布。
(一)各部门、乡镇提供的政务信息,经本部门、乡镇分管领导审核(重大信息、敏感信息报主要领导或园区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将书面签字文档及电子文档报园区党政办公室;
(二)园区党政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园区分管领导审签,重大信息、敏感信息报园区主要领导审签;
(三)政务信息审签完成后,由园区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园区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发布,发布信息时不得随意更改审定内容。
第五条 园区党政办公室做好信息存档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