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审签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真实、合法,提升部门公信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信息在公开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签批,未经审签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或公开。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执行“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息审核内容:
(一)是否涉密;
(二)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三)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四)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五)是否符合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原则上实行承办人员、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主要局领导审发的政务信息公开“四审”制度;涉及政策法规的信息,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事项、敏感信息、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长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对公开的信息,要进行登记,审签材料要进行保管备查。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或未经审签擅自对外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