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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7-03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从201410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二、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三、对从1954111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四、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7719541031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10元,使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102.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103.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五、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使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9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34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4.4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4.8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六、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34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4.4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4.8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34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4.4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4.8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7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77194592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931949930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

九、市(州)、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1211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52360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二级

因战

47380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三级

因战

41570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四级

因战

34070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五级

因战

26620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六级

因战

20800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七级

因战

15800

因公

14140

八级

因战

9970

因公

9130

九级

因战

8290

因公

6650

十级

因战

5820

因公

498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4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6300

36300

1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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