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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审签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来源: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4-12-31 14: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信息公开审签制度

一、所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拟稿人完成信息收集整理,并负责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

二、稿件完成后,由拟稿人交办公室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规定格式进行排版印制1份。

三、排版印制完成后,由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将需公开的政府信息交单位第一责任人审签,若遇第一责任人因工作或其他事项不能亲自审签时,交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或其他具体负责人代为审签。

四、未经审签的信息稿件一律不能进行公开。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所有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拟稿人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审签人进行终审的三级保密审查程序予以审查确定后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第一责任人审查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报市保密局审定;

2、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协调确定。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进行审签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依申请公开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六、保密审查、审签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事件或其它不良影响的。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本单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

二、所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提出阅示意见后,交相关科室办理,经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审签后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告知申请人;

5、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四、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五、所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市政府与市财政局有规定收费外,一律免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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