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
二、申请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收养登记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三、申报材料
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执行,送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内收养登记要求执行。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五、办理时限
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4423156